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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程文等20人“涉黑”案一审宣判 程领刑20年
 
添加时间:2010-4-30
浏览次数:732
 
4月29日,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对程文等20名被告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非法经营罪等罪一案作出一审公开宣判,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非法经营罪、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串通投标罪、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等八项罪名判处被告人程文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620万元。唐红兵、韩永彭等19名“涉黑”被告人分别被判处12年至9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被告人戴大进、王鲁渝同时被宣告缓刑二年和一年。
  
  北碚区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程文于2000年承包长寿湖二养殖区养鱼,2002年10月31日出资成立重庆程文商贸有限公司,后更名为重庆程文农业开发(集团)有限公司。2004年4月,程文公司获取长寿湖生态养殖承包经营权。被告人程文纠集、笼络被告人唐红兵、韩永彭、周洪、向科宏、黎伟、别剑、唐志伦、徐庆惠、戴大进等人,以程文公司为依托,采取公司、企业化管理模式对组织成员形成的制约关系,指使、授意组织成员在较长时间内有组织地实施了一系列的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了以被告人程文为组织、领导者,以被告人唐红兵、韩永彭、周洪、向科宏、黎伟等人为积极参加者,以被告人何建中、别剑、唐志伦、雷晓飞、陈万满、曹红兵、陈正明、洪勇、文小平、陈勇、徐庆惠、戴大进、游建明、王鲁渝等人为其他参加者的犯罪组织。该组织通过多次有组织地实施隐匿销售收入、虚开发票套现、逃税、诈骗国家专项资金、非法经营、串通投标等违法犯罪活动,获取了巨额经济利益,并用于组织成员分红、向国家公职人员行贿,支付组织成员的“工资”、“奖金”、“购车补贴”及支付组织成员为组织利益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而产生的相关费用。同时查明,该犯罪组织围绕长寿湖养殖业,以护渔队为依托,设立100余人规模的护渔队伍,配备了钢管、木棒、望远镜、快艇等工具,非法行使渔政管理权,采取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实施寻衅滋事、故意伤害、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数十起,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八人轻微伤、数十人被殴打。
  
  北碚法院认为,以被告人程文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在长寿湖区域造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特征。在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的具体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的基础上,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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