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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时间 2024年4月25日
海南法格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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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志*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辩护词
 
添加时间:2010-3-2
浏览次数:971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三亚市法律援助处指派,并经被告人同意,担任容志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一案容志祥的辩护人,我现依据事实与法律发表“被告人的罪轻”辩护意见,请法院依法采纳。

一、被告作案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这一点在起诉书中有明确列明,辩护人不再赘述。

二、被告人在本案中处于从犯地位。

控方的询问笔录及讯问笔录等证据反应出如下事实:

1、从犯意提出的角度看,故意伤害犯意的提出是陈孝仁与孙启乐,而非本案被告人。

2、从实施殴打的过程看,在大家受到保安阻拦时,是陈启乐抢过木棍,带头冲入进行殴打的,被告人容志祥只是在他人实施殴打一分多钟后,才最后来到受害人身边对其实施殴打的。

3、从殴打的部位看,据被告人自己陈述,他殴打的部位仅仅限于受害人腰部,而并未打击其头部。从法医鉴定结果看,受害人的致命伤在头部,对腰部的殴打不足以导致受害人死亡。因此,被告人实施的殴打在导致受害人死亡这一结果上,并未起到直接影响。

因此,被告人相对于本案在另案处理的其他几名嫌疑人,是处于从犯的地位。

三、受害人存在过错。

证据表明,被告人在伙同他人殴打受害人之前,曾经受到了受害人等多人的殴打,而且受害人曾持铁凳将被告人的头打破,而且还缝了好几针。受害人这一行为,是导致被告人等人对受害人进行报复性殴打的直接原因。

四、不排除受害人是在跌倒后造成了头部的致命伤。

在控方的证据中,控方并未查清受害人跌倒后头部是否受伤。因此,从所有证据来看,是无法排除受害人因跌倒导致头部受到重伤的可能的。

五、受害人并非当场死亡,而是在医院治疗了十一天后才死亡的。

院方的病程纪录表明:受害人在治疗后,病情一度出现好转,但是后来不知道什么原因,病情突然恶化导致受害人死亡。因此,不排除医院在治疗受害人的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或者其他疏忽行为。虽然医院向控方提交了一份《证明》,该证明主要内容为“医院在整个治疗过程中并无医疗过失,医护人员均恪尽职守”。但医院在证明医疗行为是否有过错这一事件中,是厉害关系人,自己证明自己无医疗过错的这份《证明》,并不是一份当然能证明医院没有医疗过错的证据的。

综上所述,辩护人请求法院对被告人减轻判决,在十年以下判决被告人徒刑。

 

                             辩护人:聂友峰

                             2009年4月15日

 注: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观点,判决被告人有期徒刑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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