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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时间 2024年4月27日
海南法格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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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故意伤害致死案
 
添加时间:2009-2-7
浏览次数:895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检察官:

海南中海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连**之子雷**的委托,并征得连**本人的同意,指派我作为连**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一案连**的辩护人,我现结合法庭调查查明的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针对控方的指控为被告人作“罪轻辩护”,请求法庭对连**进行从轻判决。具体辩护意见如下:

一、本案被告人实施的犯罪为“临时起意”的犯罪,而非“预谋”犯罪。

从法庭调查查明的事实可以看出,被告人与被害人是二十多年的情人关系,这二十多年中,被告人与被害人感情一直很好,他们之间的感情胜过与自己丈夫和妻子的感情。在案发的200852日凌晨之前,被告人也并没有对被害人有什么怨恨,也没有发生过冲突。本案的发生正是由于被害人与被告人当晚发生口角而导致产生肢体冲突,被告人受了被害人的殴打,当被告人被被害人踹下床时,一时激愤而随手摸到了菜刀并砍中了被害人的脖子,导致被害人失血过多而死亡。因此,本案的犯罪动机属于临时起意,而非预谋犯罪,犯罪情节相比预谋犯罪要轻。

二、被告人的犯罪动机为“伤害”而非“杀人”,而且被告人并不希望受害人死亡,并有抢救受害人的意愿。

关于被告人的犯罪动机为伤害的事实在公安机关制作的被告人的讯问笔录里有多处体现,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及控方的起诉书都有认定,我就不再赘述。

另外,有些客观的事实也从侧面反映出被告人并不希望受害人死亡。比如在公安机关证据材料的第9页的笔录有如下内容:“问:你还有什么要补充吗?答:我要去看林**”,第30页的笔录有如下内容:“问:我们就问这些,你还有什么要补充的吗?答:我请你们带我去医院看林**。问:你不怕林**骂你吗?答:不会,他不会骂我,都过去这么多天了,他不会生气了。”这些对话都真实的再现了被告人的内心想法,体现出被告人并不知道被害人死亡,并多次希望去医院看望受害人的想法。从侧面印证了被告人不希望被害人死亡的事实。

在公安机关的笔录中也反映出了被告人抢救受害人的意愿。比如笔录19页:“问:你为何砍林**?”答“……这时林**站坐起来,的把抢过我的刀并逃离501房,我想跟他出去,送他去医院,但我吃的安眠药与晕车药太多,走到楼梯边就摔倒了”,笔录2122页:“问:抓住你时你穿什么衣服?答:我砍林**后,想送他去医院治疗,所以我把身上的短袖睡衣脱下来,穿上一件紫色长袖花衣服和一件黑色的长裤,但我下楼后林**不知去向,我被抓住时,身上的衣服就是我砍林**后换上的那一套”。虽然控方认为这些都是受害人自己的辩解,不足以认定被告人内心真实的想法,并且认为如果被告人如果真的想送被害人去医院就不应该耽误时间换衣服,而且在受害人不知去向后应当询问旅馆工作人员。但辩护人认为:认定事实应当采用统一的标准,本案之所以能指挥被告人犯罪,核心的证据是被告人自己的供述,如果没有被告人自己的供述,其他相关证据根本不能形成被告人犯罪的证据链条,既然对被告人不利的供述予以采信,对被告人有利的供述在没有相反证据推翻的情况下不予采信是不合适的,相当于用两个标准来认定事实。关于换衣服的情节,辩护人认为:由于衣服上粘有大量血迹且是睡衣,且被告人发现被害人当时能夺下她的刀并能自行下楼,认为受害人并不严重,所以换了没有血迹的衣服再去医院也是为了避免引发一些意外(比如,可能因身上太多血,而他人询问,而造成自己无法完成送受害人去医院的想法)。至于控方提到被告人没有询问旅馆人员被害人的去向这一情节,辩护人认为:控方陈述并非事实,在本案中,“被告人是否询问过旅馆人员”是一个侦查机关未查明的情节。从控方证据来看,侦查人员并没有对这一情节进行调查,因此无法证明被告人是否询问过旅馆人员。

三、受害人有过错。

在起诉书中就可体现出“被告人是受到了被害人的殴打,在被被害人踹下床时,才拿起刀砍被害人的”的事实,因此,被害人显然是有过错的。虽然被害人在将被告人踹下床后,没有实施进一步的伤害,但这只是说明被告人实施的伤害不具有防卫性质,并不能否定被害人对发生本案所具有的过错。

四、被告人具有主动交代犯罪事实的情节,并且被告人的供述对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认定起到了关键作用。

本案中,仅仅有受害人死于被告人房间及被告人身上有大量血迹并不能直接认定被告人实施了故意伤害,因为毕竟作案工具的菜刀上并没有提取到指纹。刑事犯罪的认定是遵循“排除一切合理怀疑”原则的,如果没有被告人自己的主动供述,从逻辑上是无法排除第三人来被告人房间实施对被害人的伤害,及被告人在现场而导致身上留有血迹的可能的。因此,被告人的主动供述是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关键证据,也就是说被告人的主动供述对案件的查清起到了关键的作用。希望这一情节法庭在定罪量刑时也酌情考虑。

综上所述,前述四点均为被告人可以从轻判决的情节,且被告人年老体弱,并没有极大的主观恶意,对被告人不判处极刑,并不会带来社会危害性,因此,请求合议庭采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从轻判处被人,给被告人一个诚心悔过的机会。

 

                                     辩护人:聂友峰

                                     20081219

 

注:一审法院基本全部采纳了辩护人的观点,判决连**无期徙刑.被告人未上诉,检察院亦未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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