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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时间 2024年5月8日
海南法格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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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被故意伤害致死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再审案
 
添加时间:2008-6-9
浏览次数:755
 

案情简介:容作昌之子容成山被容A故意伤害致死,从刑事侦察的证据来看,极有可能不止容A一人殴打了死者,公安机关除逮捕容A外,还逮捕了容B,但后来因证据不足(刑事案件本着疑罪从无的原则),检察院对容B作出了不起诉决定(为存疑不起诉),后来法院对容A判了刑。死者家属认为容A一家四人共同参与了殴打,几经申诉,终因找不到目击证人而申诉未果。但死者家属仍然执着的认为容B、C、D共同殴打了死者,并把他们四人一并列为了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被告。但一审、二审法院只是依据刑事证据规则,判决B、C、D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代理人受死者家属委托,本着理想主义的原则及对法治理念的不懈追求,向最高院申请再审,希望打破保守的常规,像美国的辛普森案一样,在中国也确立一个刑事部分“以存疑而判被告无罪”,民事部分认定“被告实施侵权(很可能犯罪)而被判赔偿”的案例。

 

申请人:容作昌

被申请人:略

申请人因不服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琼刑一终第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特向贵法院申请再审。

申请人认为,一审判决及二审裁定存在:1、限制申请人诉权2、认定事实及适用证据规则错误的问题。具体如下:

一、一审法院限制了申请人的诉权。

在一审开庭前,申请人委托律师请求复印本案相关材料以了解容A故意伤害案中相关细节,但是合议庭只允许查阅,而不允许复印,并称: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复印案件材料没有法律依据。因此,申请人一直没有复印容A故意伤害案中,公诉方提交给法院的材料。这严重妨碍了申请人的知情权,也造成了申请人在一审、二审中的诉权无法得到充分体现。

二、一审判决及二审裁定认定事实及适用证据规则错误。

依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应当认定:容B、容C、容D参与了殴打,并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1、依据公诉方的证据材料、申请人在原审提供的证人在法庭上的证言,可以印证容B、容C、容D参与了殴打受害人容成山。比如在公诉方证据中:证人容红证明其看到容B、容C抬着一个人从家里出来。在原审原告方的证据中:证人容里及容里冰证明他们在抬容成山去医院的时候,死者容成山告诉他们是容家父子四人打的他;证人韦忠田的证言证明他听到容B家有吵闹声,并看到容D光着身子和脚一边跑一边叫你死定了;证人容金照证言证明:他听到容B打呀,打死他的声音。虽然这些证据从刑事诉讼的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证据规则来看,不明证明容B父子四人参与了殴打,但是依据民事诉讼证据的高度概然性规则(或者叫优势证据规则),完全可以认定他们共同参与了殴打行为。

2、一审判决认定的A一人殴打容成山致死的情节多处有违常理,而且整个殴打过程存在多处疑点,而且与死者容成山身上的伤痕无法印证。

首先,一审刑事判决书认定了A因为不肯向容成山下跪而回家躲藏的事实,因此我们可以得出A本人是惧怕并且打不过容成山结论的。但是,从判决认定的具体情节来看,容成山在容A只打中其后背而非要害的情况下,就毫无还手甚至没有逃命的机会,容A一人就把手持铁铲的容成山殴打致死。这显然有违常理。

其次,原判决书还认定:在容成山持铁铲打中容B头部时,容B争夺折断的铁铲并用拳打中容成山的左眼。既然容B在被打中头部后不仅能抢夺容成山的铁铲,还且还能用拳打中容成山左眼,那么也可以得出结论:容B在与死者容成山的撕打中显然是占有优势的。从常理来看,容B必然而还继续对容成山殴打。但是,判决书随后认定:容A在容B打中容成山左眼后,持木棍打中容成山的背部,容成山便向容A家东侧的篱笆跑。容B是否夺下的死者手上的铁铲柄?这一细节非常关键,为什么不查清楚?从控方的证据看出,容B曾持木棍打中死者姐姐容金儿的头部,因此,容B应该是夺下了,那么容B是否用铁铲柄继续殴打死者?从案情发展来看,极有可能。而本案中,没有一个证人直接的看见了这场打斗的细节,而被害人容成山已死亡,法院认定的上述打斗细节完全出自容B及容A的供述,没有任何别的证据可以印证。虽然依据刑事诉讼的疑罪从无的原则,不能认定容B参与殴打,但是在民事赔偿诉讼中,“容B是否参与殴打”是要依据生活常理来推断的!因此,从上述细节看,如果运用优势证据规则,则完全可以认定容B是参与了殴打的!

再者,从法医的检测看,受害人腹部有一条横状伤痕,这显然不是棍棒所伤,这到底是什么人殴打所致?而从法院认定的事实来看,容A只是用木棒殴打了死者,那这一伤痕必然是其他人殴打所致!据当时的目击证人,本村村民高福兰、纪英梅向申请人透露,这一伤痕是容A与容D用摩托车碾压所致(但她们不愿意作证)。

还有,从刑事判决书认定的证据来看,在容B家及周围提取到一把无柄铁铲、一根木棍、二截折断的圆木等,那么这二截折断的圆木是否就是铁铲的柄?为什么侦查机关不查清楚?如果这两截折断的圆木不是铁铲的柄,那么必然是其他人使用的,因为容A不可能、也没有使用两根木棍殴打死者。那么就必然还有其他人用这圆木殴打死者!

3、法院认定了容B殴打了死者的事实。

判决认定了容B与死者争夺折断的铁铲柄时,用拳打中了死者的左眼,容A用木棍打中了死者的后背,容成山才开始逃跑,随后才被容A乱棍打死。而容A本身是一个惧怕死者,并且打不过死者的人。可见,容B打中死者的这一拳直接导致了死者被容A打中后背,直至被乱棍打死。因此,即使法院认定的事实是正确的,虽然容B打中死者的这一拳不导致死者的死亡,但客观上却为容A打死死者提供了帮助。因此,容B显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美国的辛普森案基于疑罪从无的原则在刑事部分判决辛普森无罪,但却在民事部分判决辛普森承担巨额赔偿,就是这种民事证据与刑事证据归责原则不同的典型案例。虽然中国与美国法律制度不同,但从中国的现有法律制度来看,刑事诉讼证据与民事诉讼证据的归责原则,却是与美国相同的!

三、容B、容C、容D三人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综合最高院的《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及其发布的其它相关司法解释来看,司法解释规定在刑事案件中的被告人不承担精神损害赔偿是基于被告人受到了刑事制裁,而推定受害方受到了一定的精神抚慰的立法本意,而非受害人没有精神创伤。而作为共同侵权的、没有受到刑事制裁的附带民事赔偿的其它被告,依据最高院的《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这些被告既然是侵权人,就应当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因为他们仅仅是民事赔偿的被告,他们没有受到刑事制裁。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裁定存在错误,请求贵法院依法裁定对该案再审。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08年6月9

 

附:

1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          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3          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分案处理决定书

4          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5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海南分院不起诉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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